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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固设计类:
建筑加固改造设计、房屋倾斜加固设计、地基下沉加固设计、钢结构加固设计、新增电梯加固设计、别墅改造设计、新建建筑设计、装饰装修设计、建筑增层设计等等
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 我国已有建筑物总量(包括城镇房屋建筑、工业建筑等) 已**过400亿┫, 且每年新增20亿┫以上的新建筑。据一些*估计, 约有30%~50%的建筑物出现安全性失效或进入功能退化期。也有统计资料表明:约有25亿┫的建筑物急需进行鉴定与加固处理。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 都显示出加固工程量的巨大。可是, 在当前加固工程如此繁重的情况下,不协调的是结构加固设计队伍中, 经验不足的设计人员占较大比重,致使加固工程失误案例时有发生,对于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的重大问题更感迷惑,难以正确把握。建筑结构加固后的设计使用年限问题确实是当前加固行业中急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可喜的是,较近颁布实施的国家标《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以下简称"混凝土加固规范") *3.1.7条规定: 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当结构的加固材料中含有合成树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当业主要求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为50年时,其所使用的胶和聚合物的粘结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检验。
3)使用年限到期后,当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4)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 但**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5)当为局部加固时,应考虑原建筑物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但是, 此规定似过于原则,尚未考虑到结构加固的多种复杂情况应如何区别对待的问题。
我们认为,下列几点值得进一步探讨:
1)被加固结构已服役年限问题。已有建筑物服役年限长短不同,其剩余可靠度亦各不同,加固时均按30年考虑,似过粗。
2)已有建筑物由于增层或改造所引起的加固与一般结构构件所需要的加固区别很大,前者应考虑新、老部分如何协调使用年限的问题; 而后者处理相对比较单一。
3)zhegnfu规划部门或业主要求的加固后使用年限不足30年的应如何处理。
4)对于可变作用即楼面活荷载、风荷载和雪荷载标准的取值问题应予考虑。因"荷载规范"是按设计基准期50年考虑的,而加固结构应按加固后下一目标使用期(如30年) 取值,两者显而易见应是不同的.实际上,加固材料性能取值亦是不同的。
5)对于某些遭受偶然事件如爆炸、火灾、撞击等引起的抢险加固或一些危房已被判"死刑而缓期执行"的抢险加固或急需的临时加固(我们曾负责处理过多起这方面工程)也应区别对待。
6)对某些经验尚不足的加固技术,如使用胶粘剂或其他聚合物的情况,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耐老化等问题,是业主和设计者非常关心的现实问题, 加固后结构的性能是否能与原结构的性能相同,必须进一步研究。
建议
我们认为,在确定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上述问题必须予以考虑,尽可能定得细一些,以便业主和设计者能正确掌握和处理。为此,可考虑分级处理: 即分为抢修加固、临时加固、短期加固和长期加固四级,并相应规定其设计使用年限。
1.抢修加固
有的建筑由于种种原因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整体或局部),但又因特殊原因而不能即行拆除重建,即所谓"被判死缓",也有某些建筑遭受爆炸、火灾等偶然事件引起的局部破坏,则必须即行抢修加固。建议抢修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一般不应**过1年。这种情况加固后应经常检 查(如三个月做 一次),以防再次发生险情。
2.临时加固
为与"统一标准"相协调,对于一些临时性结 构或已有建筑结构遭受火灾、地震、爆炸 等损坏,业主要求应急加固,然后从长远考虑后再进行处理时,可采取临时加固。建议临时加固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不**过5年, 并应加固后每年检查一次;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 则仍可适当延长其使用年限。
3.短期加固
短期加固一般适宜于已服役30年左右的建筑物需改变使用功能(包括增层、改造)引起的加固情况,或业主使用要求仅需此期限要考虑拆除翻建,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有要求的情况。
建议短期加固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不**过25年。这与"统一标准"对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规定的25年也是相协调的。必须指出,短期加固设计时所取用的可变荷载值除应按现行"荷载规范"的规定采取外,还应按下一步目标使用期乘以小于1.0的折减系数予以折减。